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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與罪刑相適應原則
今天,我們來共同討論事業單位考試刑法部分的一個重要考點——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從以往的考試情況來看,刑法的基本原則這一部分常考察原則的種類和原則的含義。其中,罪刑法定原則是考察最多的,其含義對考生來說記憶起來難度不大,但題目一旦結合案例考察,很多考生就容易將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含義混淆。那么今天,我們來重點關注如何來區分這兩個原則。
首先,罪刑法定原則在《刑法》中表述為:“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具體地說,其中含義包括兩方面。第一,什么樣的行為構成犯罪?對犯罪應當如何處罰?這都必須由刑法預先明文規定,即犯罪法定,刑罰法定。第二,對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德國學者費爾巴哈曾經有最簡明的表達:“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換成我們易懂的話而言,就是法律規定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法律規定該罪如何處罰,就怎么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個行為構成犯罪,那不可以定罪,法律沒有規定這個行為應該處罰,那也不可以處罰。故當題干或選項中出現罪刑法定原則時,考生可根據以上含義判斷是否與題干相符。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另一個基本原則——罪刑相適應。剛才罪刑法定原則主要指什么行為構成犯罪?是否應該處罰?而罪刑相適應原則主要指,行為構成犯罪以后具體該如何處罰?其基本含義也是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相適應”,重罪重責重刑,輕罪輕責輕刑,罪責刑相稱,罰當其罪責;另一方面是“罪責刑”,罪責刑要與犯罪行為的性質及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相適應,且要與犯罪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也就是說“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在題干中若要區分這兩個原則,我們可以主要看題干表述的重點放在按照法律規定定罪處罰還是處罰的力度與其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相符。
那么通過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已經可以非常清楚地去辨認這兩個原則了,在考試中對待這種理解性較強的知識點時,還是應該做到仔細審題,抓住題干重點,慎重選擇,祝大家備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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