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淵源即法的形式淵源,是指法作為行為規則的具體表現形式。
二、分類
根據各種法的淵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確程度,可以分為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
法的正式淵源主要指以規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現出來的成文法,如立法機關或立法主體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條約等。
法的非正式淵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義的準則和觀念,這些準則和觀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權威性的明文體現,主要有習慣、判例和政策等。
三、中國法的正式淵源及效力
1.憲法:憲法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綜合性地規定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的根本問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2.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改、補充、廢止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僅低于憲法。
3.行政法規:國務院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規: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制定和頒布的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包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大制定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有關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6.規章:也稱行政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的制定主體包括兩類,一類為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另一類為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一類是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7.經濟特區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定的在經濟特區范圍內實施的法規。
8.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國際條約是指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多邊協議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國際慣例是指以國際法院等各種國際裁決機構的判例所體現或確認的國際法規則和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習慣。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
法律淵源作為法理學的一個基礎知識點,在考試中屬于記憶性考點,多從制定主體的角度考查不同種類正式淵源的區分,故應熟記每一種正式淵源所對應的制定主體。
【試題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可依法制定:
A.基本法律
B.行政法規
C.行政規章
D.自治條例
【答案】B。解析:國務院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規;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行政規章由國務院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有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故本題答案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