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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因果關系的含義
因果關系是指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具有事實上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而且該實害結果是實行行為制造的不被法律所允許的法益侵犯危險的現實化時,就能肯定結果歸屬,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例1】張某倒車為注意到車后的李某,倒車過程中碰到李某導致李某腿部表皮破裂,張某送李某到醫院打破傷風針,結果由于護士的疏忽,導致李某過敏死亡,對于李某的死亡,張某:
A.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B.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C.構成過失殺人罪
D.不構成犯罪
【答案】D。解析:刑法上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考慮的是直接因果關系,李某的死亡是由于過敏導致,過敏是因為注射了破傷風針,注射破傷風針是由于護士所為,所以李某的死亡和護士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護士構成過失殺人罪。不能考慮張某的行為和李某死亡結果的間接關系:張某如果不碰傷李某,就不會去醫院,不去醫院就不會發生后續事件。這就是間接關系,若考慮間接關系,則一個犯罪事件可能會牽扯到各種人事,這是不合理的。故本題答案為D,張某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二、介入因素
在因果關系的發展進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為、被害人的行為或行為人的其他行為,則應通過考察介入因素的異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等;如果介入因素異常且介入因素高概率導致結果發生,則原行為與犯罪結果的因果關系被切斷,否則沒有切斷。
【例2】鐵柱開車撞傷翠花,送醫途中,遇到“馬路殺手”青青老師駕車橫沖直撞,二車碰撞后,翠花當場死亡,那么翠花死亡是否歸屬于鐵柱的行為呢?
【解析】鐵柱開車撞傷翠花,傷情嚴重根本不可能就救活的情況下,青青老師的駕車肇事行為只是提前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并沒有阻斷鐵柱危險行為與翠花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死亡結果仍然歸屬于鐵柱。如果翠花傷情及時送到醫院可以救治成功,因為青青老師駕車肇事行為導致翠花當場死亡的,那么死亡結果歸屬于青青老師
在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因果關系是廣大考生必須完全掌握的重要考點,必須理解和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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